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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31 00:00:0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常抓不懈、依法管理”的方针。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院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保障各项保密规定落到实处。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院级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院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院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院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保密工作等。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于党委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党办主任兼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办承担保密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学院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对外交流、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七条 学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学院稳定和发展,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 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涉密信息

(1)已定密的密级文件、电传、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有保密性质的报刊、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

(3)上级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二)学院本级涉密信息

(1)决策信息: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院长办公会、院(部)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原始资料等。

(2)组织人事信息:酝酿中的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录,后备干部名册,教职工人事档案等。

(3)纪检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4)科研信息:院内科技攻关成果及有关重大科技服务项目的研究报告、图纸、方案、音像资料等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等。

(5)教学信息:学院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6)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定密工作

第十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院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一条 凡学院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学院保密办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五章 涉密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结合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学院保密办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相关部门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章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借阅、复制、保管、归档、清退、移交、销毁等工作,由学院保密办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负责管理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发给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返校后立即交党政办保密员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秘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三条 承办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承办的涉密文件必须及时清退。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制、复印、拍照、摄像,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批准后复印,复印秘密文件由党政办保密员负责办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复印秘件。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密办负责全院密件的销毁工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严禁将涉秘文件、资料当作废品出售或交予他人。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第七章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学院涉密办公设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涉密办公设备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非涉密人员不得使用。相关部门拟用于处理涉秘信息的办公设备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凡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设备,均属非涉密设备,严禁用于传输、储存、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涉密计算机外借,严禁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场所,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保密优盘或非保密移动硬盘,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非保密打印机,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程序、软件。

第二十九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须通过机要通道,严禁通过普通邮局、特快专递等非机要形式传递。

第三十二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涉密办公设备不再使用或变更用途的,应采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措施进行处理,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

第三十三条 涉密办公设备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离岗时应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所属部门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八章涉外活动保密

第三十五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保密委主任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组织人事部门、外事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章 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主(承)办部门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涉秘事项,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网站、官微、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及其他会议,主(承)办部门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会同保密办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第四十一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手机、录音笔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第十章 保密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院保密办报告。保密办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密工作纳入各部门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视其性质、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政办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