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学院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公开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学院制定与“三重一大”相关的工作规则、管理制度等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五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形式为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是讨论决定学院党政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会议。
第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学院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是党委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办学定位、指导思想、章程、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列入年度预算60万元及以上的事业发展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40万元及以上的机动经费)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市厅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二级学院(部)、直属附属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院向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等。
(八)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其他重要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审议。
(九)听取学院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十)院长办公会认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且支出在30-60万元(不含60万元)的事业发展经费使用方案及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且支出在20-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机动经费使用方案,以及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院学专业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会前准备程序
(一)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相关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征求有关各方意见,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召开书记办公会,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听取有关分管领导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二)确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属于“三重一大”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参会人员。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报告情况,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再对需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三)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
(四)主动回避。对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五)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领导应当最后表态。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六)形成纪要。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七)严守秘密。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实施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二)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院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或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学院纪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应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依据职责范围,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