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会议事程序,提高党委会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是讨论决定学院党政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会议。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办学定位、指导思想、章程、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列入年度预算60万元及以上的事业发展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40万元及以上的机动经费)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市厅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二级学院(部)、直属附属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院向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等。
(八)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其他重要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审议。
(九)听取学院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十)院长办公会认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作为固定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应事前牵头组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会议要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确须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并安排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末位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决策中须讲党性、顾全局、实事求是。严禁违反议事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须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充分议事。除会议出席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照党委办公室的通知另室候会。
四、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班子成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议题提交程序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2018年11月21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