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三条 学院成立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学院办公室,履行领导小组办事职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学院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学院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内容更新;
(五)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编制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系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系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系部)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部门(系部)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部门(系部)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承担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信息发布原则和报批程序
第五条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六条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条 各部门、系部应按照学院规定发布信息,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对拟公开的信息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凡属涉密信息均不予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各部门、系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系部)的,应当主动与其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系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对《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学院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的途径主要有:
(一)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主页、官方微博、微信及OA办公系统等方式公开信息;
(二)通过会议、文件、公告、通报和通知等形式公开信息;
(三)通过院报、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信息;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开。各部门、系部按照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选择适当途径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等。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四)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学院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对获取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工作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10月底将公布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学院各部门、系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系部)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附属医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由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