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合同管理,维护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办学、科研合作、融资借贷、基建修缮工程、物资采购、投资、捐赠等。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院或学院授权部门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调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实施合同管理。
第六条 学院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管理,主要负责格式合同的审查、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合同风险研判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七条 学院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代表学院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院或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授权后作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相应合同的立项、拟订、报批、履行及监督工作。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上述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报批、履行,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草拟。承办部门根据项目需要与合同对方进行谈判,并草拟合同文本。谈判过程中,应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予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查。签订合同须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审批表》或《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2)的审签流程完成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代理人不能签订合同的,学院法定代表人根据合同事务内容确定合同签署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宜的合同需按学院“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承办部门根据法律顾问、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修改结果应在合同文本上报学院领导之前告知相关会签单位。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承办部门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续签合同应按照合同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代表学院依法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监督合同签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并及时上报、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申请学院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己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如果本方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事务分管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事务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最终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内容的凭证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进行。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学院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对方发送函件等方式主张权益,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以合同承办部门为主进行解决,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进行报告。承办部门应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及时收集证据,提出处理纠纷的建议和意见,报法律顾问和分管领导,依法进行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和应付了事。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院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尽力维护学院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应书面说明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应对发生纠纷的原因作出分析,学院受到损失的,要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以及为防止损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审批表》或《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同审批表》和合同文本原件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正式签订的合同学院原则上应持有两份,一份作为承办部门履行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建筑行业格式规范合同及其他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除外),一份交学院办公室存档。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计财处备案;涉及资产购置及购买服务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后勤处备案;对外合同应由产教融合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对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补充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一般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续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同一份合同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的,根据该规定,按签订时间顺序编号。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签订前后及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合同资料的收集、归档与保管工作。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合同资料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出现缺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对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依学院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上报存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合同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签订合同的;
(2)超越相应权限签订合同的;
(3)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以致被骗的;
(4)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5)在学院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6)恶意串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学院利益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加强合同的保密管理,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因资料遗失或泄密造成学院重大损失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纪委办、审计处对学院合同履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院并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雅职院办〔2019〕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审批表
2.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