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租赁使用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保障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公务活动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参照《雅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机管函(202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因外出调研、接待、重大会议等特殊公务活动需求,自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可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保障。校内各单位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租赁公务用车的,须遵循规范管理、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二)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材料和因公赴公共交通不能方便到达地区参加活动用车等;
(三)承办会议、组织培训、学术交流、实习检查、招生宣传用车;
(四)党群活动、学生活动用车;
(五)接待上级部门检查调研、接待校外来宾用车;
(六)学校决定开展的集体活动、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用车;
(七)经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营运资质的定点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公务用车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因公务活动需要租用车辆,必须在学校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中选择确定承运单位。定点服务机构车辆在无法保障用车等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可选择其他承运单位,费用一事一结。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为学校公务用车租赁使用监管(审核)部门。公务用车租赁使用实行先审批后派车制度,各二级单位租用车辆,需由用车人填写《租车申请单》,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党政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租车使用。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建立公务用车租赁台账,做好相关单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用车租赁费用,从各单位相应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报销应及时,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结”。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学校租车申请单等。计划财务处要对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报销严格审核,据实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务租车有关规定,加强纪律教育,严格把关租车范围、审批程序、费用结算,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公车私用,厉行节约;二级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从严把关,确保用车规范、合理;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务用车租赁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审计处对发现的公务用车租赁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追究使用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执行科研任务需租赁公务用车且由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